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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企领导购房亟须监督

1998-11-1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近年来,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,国企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制度转化。然而一些国企领导却未按要求拿出其个人应出的一部分房款,完全用企业的钱款为个人购房。据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统计,去年以来受理这类案件线索急剧上升,目前已占14.6%。国企领导购房缺乏约束,极易引发职务犯罪,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:

国企职工福利费开支没谱。某水暖器厂办的“三产”经营部,负责人贺某与厂长签订了经营部利润分成的协议规定:30%以上交厂部,70%由经营部用于自身扩展业务和改善职工福利。贺在自己购买商品房时缺7万元钱,未经厂里领导同意,便从经营部开出7万元支票,用作自己的购房款。对此贺某振振有词:承包协议上没有对留成的利润改善职工福利如何使用加以规定。因此,职工虽有意见也无奈。

人情最要紧,制度成摆设。上海某机械公司财务科长陈某,凭着与上级单位领导的个人关系,不顾企业规定的住房分配原则,得到上级公司某领导的批示和本公司总经理的同意后,即先由上级公司代付17万元为其购买住房,等既成事实后再由自己的公司付出17万元。

调查表明,一些国企领导用公款购房,造成集体资产流失,却无法追究责任。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对策已成当务之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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